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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醫藥信用評價制度,規范市場行為, 凈化交易環境,保障群眾利益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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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達醫曉護的第3138篇文章    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下稱“國家醫保局”)的要求,2021年4月1日起,沒有提交“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的藥企,各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將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標或者掛網申訴。6月1日起,其已中標或掛網的醫藥產品,如有其他企業保障供應或有替代品滿足臨床需要的,將予以撤網。  實行醫藥企業主動承諾制,源于國家醫保局發布的《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醫藥領域給予回扣、壟斷控銷等行為造成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虛高、醫療費用過快增長、醫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民就醫負擔,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為了推進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促進醫藥企業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對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下稱“信用評價制度”),指導意見提出了建立信用評價目錄清單、實行醫藥企業主動承諾制、建立失信信息報告記錄渠道、開展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分級處置失信違約行為、鼓勵醫藥企業修復信用、正確運用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信用評價制度適用于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掛網,以及公立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的非公立醫療機構(下稱“醫療機構”)開展的備案采購。只在集中采購市場之外經營的醫藥企業和醫藥產品,不列入評價范圍。  信用評價制度所稱醫藥企業,包含藥品生產許可持有人、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與生產企業具有委托代理關系的經銷企業,以及配送企業。其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包括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內代理人。  指導意見規定醫藥企業在定價、營銷、投標、履約過程中實施法律法規禁止、有悖誠信和公平競爭的行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如在醫藥購銷中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實施壟斷行為、價格和涉稅違法、惡意違反合同約定、擾亂集中采購秩序等7大類行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范圍。  指導意見明確實行醫藥企業主動承諾制,正式簽署并向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提交《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比如上海是向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遞交承諾書。承諾事項包括建立合規審查制度,杜絕失信行為,規范其員工(含雇傭關系)或具有委托代理關系的經銷企業銷售己方藥品或醫用耗材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失信責任,接受處置措施等。  對于未提交承諾書的醫藥企業,各集中采購機構不得接受其藥品或醫用耗材掛網、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向醫療機構銷售藥品或醫用耗材。國家醫保局發布的《關于加快落實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規定了具體實施時限2021年4月1日起。通過簽署信用承諾書,有助于醫藥企業了解政策紅線,增強自身行為規范。  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失信信息報告記錄渠道。通過企業報告和平臺記錄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全面、完整規范地采集醫藥企業失信行為信息,建立失信信息庫。醫藥企業應主動及時向失信行為發生地的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報告失信信息。  自2020年8月28日起,醫藥企業及其員工、委托代理企業,因失信清單所列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追責或導致行賄對象被依法追責(含認定違法違規事實但決定不予起訴或處罰的情形),應自法院判決或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指自然日)內向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提供具體信息。  以醫藥商業賄賂為例,報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案產品和金額、案由和判決結果、當事企業和人員等。涉及商業賄賂的,應詳細說明涉案藥品或醫用耗材(以下簡稱“涉案產品”)“回扣”情況,包括給予回扣的對象、金額、方式、資金來源,單件藥品或醫用耗材“回扣”占零售價格的比例等。  指導意見還明確開展醫藥企業信用評級。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按照來源可靠、條件明確、程序規范、操作嚴密的要求實施信用評級,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時效、影響等因素,將醫藥企業在本地招標采購市場的失信情況評定為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級,每季度動態更新。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制定了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用來規范各地信用評價評級工作。  以醫藥商業賄賂行為為例,近三年(不包括2020年8月28日之前)在本省范圍內,同一案件中累計行賄數額1萬元以上(含1萬元,下同)、不滿15萬元(不含15萬元,下同),或單筆行賄數額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評定為一般失信;同一案件中累計行賄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或單筆行賄數額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的,評定為中等失信;同一案件中累計行賄數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或單筆行賄數額3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評定為嚴重失信;同一案件中累計或單筆行賄數額200萬元以上的,評定為特別嚴重失信。  指導意見還規定,對于不同等級失信采取分級處置措施。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一般”的醫藥企業,由省級集中采購機構給予書面提醒告誡。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中等”的醫藥企業,除提醒告誡外,應在醫藥企業或相關醫藥產品的平臺信息中標注信用評級結果,并在醫療機構下單采購該企業生產、配送的藥品或醫用耗材時,自動提示采購對象的失信風險信息。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的醫藥企業,除提醒告誡、耗材掛網提示風險外,應限制或中止該企業涉案藥品或醫用耗材掛網、投標或配送資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據醫藥企業信用修復行為和結果及時調整。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嚴重”和“特別嚴重”的醫藥企業,省級集中采購機構還應定期向社會公開披露該企業評級結果和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上一年度,被5個及以上省份評定為失信“特別嚴重”的,將列入《全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每年第1季度集中公布1次上年度信用評級結果。  在開展醫藥企業信用評級的同時,建立醫藥企業信用修復機制。失信行為自被確認起超過一定時間,以及相關司法判決、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或改變的,保留記錄但不再計入信用評級范圍。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在處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醫藥企業,并視情形給予一定的申訴和整改期,允許企業補充更正信息、申訴說明情況。鼓勵企業采取切實措施主動修復信用,包括終止相關失信行為、處置失信責任人、提交合規整改報告并接受合規檢查、公開發布致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剔除涉案藥品或醫用耗材價格中的虛高空間、退回或公益性捐贈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證失信行為的實際控制主體等。  希望通過建立和推行信用評價制度,采取相應的約束措施,進而引導醫藥企業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共同來營造一個公平規范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環境,也讓醫藥企業能夠將精力聚焦于創新研發和產品的質量保障,最終目的為了讓醫藥價格回歸到合理的狀態,保護人群應當享有的價格權益。  作者: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  鄭峻律師  延伸閱讀  首部醫保監管條例出臺,共同管好用好人民群眾的“救命錢”  共同保障醫療衛生人員權益,促進醫患關系和諧,保護人民群眾健康  沒錢,就不交醫保了?  上醫院不用帶醫保卡?  醫保用藥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你了解多少?        部分圖片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請告知,予以刪除。  所有人名和地名均為化名,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點擊"閱讀原文",進入"達醫曉護"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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